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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按照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中纪发[2 O 0 6]1 6号)要求,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范围,在办理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中互通情况,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党员或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形的,应及时向纪委、监察部门报告,认为必要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1、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行指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 2、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行的; 3、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4、对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群体性执行案件; 5、非法转移、处置已查封执行财产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县以上领导机关督办的重大执行案件。 三、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非法干预执行工作案件线索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涉嫌干扰、阻碍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依纪依法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函告人民法院。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非法干预执行工作案件线索时,应经合议庭评议,报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纪检监察机关对妨碍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可商同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监察厅予以联合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七、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查处和通报的典型案件情况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报告。特别典型的,要逐级上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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